套路貸是屬于詐騙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套路貸詐騙的金額達到數額較大的,也就是達到三千元以上,就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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