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處理可撤銷合同的方式如下: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内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隻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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