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生兒落戶随父随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戶。
新生兒上戶口需要的證件有: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2.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3.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4.拟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随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有些地區不需要這個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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