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确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标準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财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并且建立了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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