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緻使合同不能産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内,合同效力暫不确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消,再視具體情況确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隻有在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确定合同是否有效,與合同相對方的意願并無太大關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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