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同居關系本身就是自始無效的,所以同居期間的财産分割也是不同于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财産的分割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财産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産,按雙方所占有的财産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産,可以歸屬于男女雙方一方所有,并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财産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有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取得企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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