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後構成的房子,按夫妻共同财産分割。
2、婚前一方購買的且取得房産證的,屬于個人财産,不進行分割。
3、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取得房産證,婚後共同還貸的,該房産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财産平均分割。
4、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還未取得房産證的,由雙方協商分割房屋,協商不成的,法院法院确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産權後,再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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