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行為人行為當時知道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證明行為人行為當時知道該結果必然發生,同時放任該結果發生繼續實施行為。最好是調取相應的監控,或者行車記錄儀也會記錄相應的情況。有相關證人證言的也可以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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