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适用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财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财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法征收、征用财産的;
(9)造成财産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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