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有賣買。隻不過為了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部分城市制定了有關條例制針對使用權房的買賣,有了一定的限制。
其中具體條例舉例如下:
1、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願、産權歸已、維修自理的原則。
2、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産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曆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數量,一般應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總量的30%。
3、公有住房出售價格,根據本市職工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購買成本價使用權房的對象,應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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