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内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車輛作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沒有作出強制的限制性規定,所以車輛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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