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集體土地入市方式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拆遷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前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準。
被拆遷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緻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緻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集體土地入市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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