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的管轄适用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争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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