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對行政複議的結果還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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