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于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學校和老師應當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任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确須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學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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