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義務:
1、告知義務。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3、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4、安全運送任務。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将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92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合同法》第294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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