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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