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财産,最好不要把财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财産,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将财産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财産,盡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财産,可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離婚後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财産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由于财産轉移情況較為複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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