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件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暢戶扳鞠殖角幫攜爆毛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規定:新辦軟件開發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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