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協議管轄權一般是不可以的,當事人需要遵守協議管轄的約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财産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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