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性質上不同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也不同于國家檢察機關,而是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權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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