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關于《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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