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信譽往往是當事人完全履行約定的擔保,在基于人身信賴而成立的合同關系中更是如此。
故商業信譽的喪失将直接導緻合同雙方信賴關系的不穩定,合作難以開展、延續,故這種信任的缺失是先履行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己方義務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于喪失商業信譽的判斷,法律上均未規定具體的認定标準。因此,判斷是否喪失商業信譽,應首先排除後履行方因偶然事件而一時不能履行的情況,商業信譽的喪失往往需要觀察一段時間内的綜合表現。最後,基于喪失商業信譽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主要有兩種情況:
1、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曆史判斷。
2、基于一方與他人的交易曆史判斷。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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