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戶口遷移需攜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但不同情況下的遷移,所需攜帶的材料有所差異:(1)如果是出國(境)注銷戶口的朋友,還需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2)如果是結婚或離婚需要戶口遷移,還要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3)如果是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需持入學通知書。
(4)若退伍、複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複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6)職稱、職務、學曆、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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