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去勞動仲裁不算上班。
申請勞動仲裁與去上班是兩件不同的事,單位如果要求職工上班,若無正當理由,職工應當到單位上班,而不能以雙方之間正在發生勞動争議就拒絕到單位上班,如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上班,單位認定職工曠工是有法律依據的。若職工曠工,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單位可以将職工辭退,因此建議在單位未對職工做出辭退處罰決定前,還是應當按照單位要求到單位上班。但如果你在仲裁請求中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那就沒有回去上班的必要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争議。
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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