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需要準備上訴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内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号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則需要針對不服一審判決的,在收到一審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訴狀,并按被上訴人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如果有新的證據要一并提交複印件。
根據有關的規定,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裁定為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裁定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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