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對于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證人采取強制措施,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拘傳其到庭作證。這裡所謂“必須到庭作證”是指證人不到庭陳述作證,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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