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列入近期規劃改造範圍,戶籍已凍結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改房;
(三)黨政領導幹部購買或者集資建造的超過面積控制标準的房改房;
(四)購房貸款尚未還清,所有權已設定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房改房,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
(五)職工原購公有住房時,經房改辦批準,與原售房單位在公有住房(換購房)買賣協議中有其他約定條件的,從其約定;
(六)法律、法規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産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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