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承包人将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将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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