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币,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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