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效力是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依照合法的程序,本着自願的原則所簽署的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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