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上限是指特定機構正常運營情況下的最大債務承受能力,根據收支配比,扣除固有支出部分剩餘的即是最大債務承受力。對于剩餘的核準定義不完全,但是當債務大于固有資産,營運周期收益總和不能維持債務債務償還和可持續運營時,将不再享有資産自主權益。
提高債務上限是指在刺激經濟發展的目的下,在已經達到債務上限的情況下,提高債務承受力,進一步滿足需求。提高債務上限作用:提高信用等級,增強投資者信心,延長還款期限,緩解債務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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