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後,就會有相應的權利,而表決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之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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