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且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程序中的通知,應采取個别通知+公告的方式:即公司應對已知的每個債權人進行個别通知,同時應保留通知不到債權人的相關證據,如郵寄退函等證明文件。
否則,在後續糾紛中易被認定為通知行為存在瑕疵,進而影響減資行為的法律效力。
減資行為存在瑕疵時會産生類似抽逃出資的法律後果,導緻不當減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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