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争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争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将糾紛提交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争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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