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存在三種為社會所接受的權力:
1、傳統權力: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
2、超凡權力:來源于别人的崇拜與追随;
3、法定權力:理性法律規定的權力。
韋伯認為:人們對其服從是因為領袖人物占據着傳統所支持的權力地位,同時領袖人物也受着傳統的制約。但是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并不是以與個人無關的秩序為依據,而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内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隻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而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對于領袖人物的信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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