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關于回避決定的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别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