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
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12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1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标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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