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童工不給工資,可采取以下手段: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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