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方給的彩禮購置車輛,且是婚後發生的購買行為。那麼該車輛應該被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财産,在雙方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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