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緻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沖突規範适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沖突規範的指定,适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廣義的反緻包括直接反緻、轉緻、間接反緻等類型。
産生反緻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1、因各國對本國沖突規範指引的外國法的範圍理解不同,一些國家認為被指定的外國法包括該外國的沖突法;
2、由于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規定了不同的連結點;
3、在具體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緻送關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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