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傷之日起30天内,用人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在30天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作的,傷者或家屬可以在一年内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的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決定的時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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