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一、取得法人營業執照;二、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取得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四、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相關行業發展規劃;五、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六、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環境保護标準;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材料:初步設計文件(文本) 原件 一份 ;規劃部門意見 原件 一份 ;行業主管部門技術審查意見 原件或複印件 一份 ;要求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的文件複印件 一份 ;項目業主資信證明材料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一份 (在項目建議書階段已經提供且内容未改變的可不再提供。);組織代碼證 複印件 一份 (在項目建議書階段已經提供且内容未改變的可不再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 複印件 一份 (在項目建議書階段已經提供且内容未改變的可不再提供。);工程地質勘測報告 原件 一份 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型還需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原件或複印件 一份
法定依據: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号):“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2、《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3、《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産、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應當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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