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隻是一種證據,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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