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生活已滿5周年(含5周年)的子女和華僑所生的子女,按華僑回國定居的審批程序向出入境管理科申請上報省廳審批辦理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後,到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出國人員(非華僑)在國外出生的嬰兒回國内申報戶口的,未滿5周歲及已滿5周歲但在國外生活未滿5周年的子女需要提供監護人的申請報告、外國出生證件及翻譯件、父母結婚證、村(居)委會證明、父母戶籍證明、父母及子女出入國(境)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及居留證複印件、監護人的戶籍證明及關系證明等材料到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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