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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手續該如何辦理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5 15:14:35

  起訴離婚手續為: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内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财産,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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