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教師因為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所以該教師被采取撤銷教師資格,必然不能擔任教師,須開除職務。
但是不必然就會撤銷資格,如果隻是給予行政處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師職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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