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隐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隐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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