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将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内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台、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争。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将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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