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說明具體工作的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3)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緻,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确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确起始和終止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
(4)工作内定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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